談邱小妹的人道事件
一、家庭人權
父親應負打傷子女的法律責任。社會的事,有私權與公權之分。例如,邱小妹理論上是父親的女兒。「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這是古代所屬的君權觀念和私權觀念。父母亦可以決定兒女的「生死 」與「婚姻」。那時候的媒妁之言只是禮貌,父母之命才是真的有決定權,這是以前的想法。
然而,我們慢慢發展至今民權社會,政府可以部分介入家庭生活之私權,例如孩子的生命權、教育權和財產權等。在古代的觀念裡,父母打死子女,誰都不能講話。因為,子女是屬於父母的私產,政府不能管及干涉。現在,則完全不相同。
因為從現代民權立場來看,孩子有自由權、生命權等。所以,才有家暴法的成立。不但,父母不能打傷子女。夫妻亦是一樣的,家庭生活也是平等的,太太也可擁有屬於自已的財產。時代在轉變,權利也就跟著轉變。理論上,邱小妹事件,父親打她是不對的!應受到家暴法或刑法的懲處。所以,她的父親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社會人權
國家侵害私人權益時,亦是應負賠償責任。如邱小妹事件是發生在私人醫院時,那麼醫院所發生侵害病患行為,當然醫院該自行來負責。然而,這是發生在公立醫院,類似健保上有關轉診制度所引起的缺失,這是屬於公權問題。
因為,我們現有健保制度,醫院亦是領公家薪水的公務機關。故凡是公務機關,能作為而不作為。換句話說,能醫而不醫,能即時強救而加以延誤,以致傷害患者的生命。這時候,醫院和醫生就應負完全責任。因為,這在健保範圍之內,亦是屬於國家行政系統之一,政府亦應負該負的責任。本案亦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至於,請求國家那個單位賠償?就要視實際的情形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