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邱小妹的人道事件
一、家庭人權
父親應負打傷子女的法律責任。社會的事,有私權與公權之分。例如,邱小妹理論上是父親的女兒。「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這是古代所屬的君權觀念和私權觀念。父母亦可以決定兒女的「生死 」與「婚姻」。那時候的媒妁之言只是禮貌,父母之命才是真的有決定權,這是以前的想法。
然而,我們慢慢發展至今民權社會,政府可以部分介入家庭生活之私權,例如孩子的生命權、教育權和財產權等。在古代的觀念裡,父母打死子女,誰都不能講話。因為,子女是屬於父母的私產,政府不能管及干涉。現在,則完全不相同。
因為從現代民權立場來看,孩子有自由權、生命權等。所以,才有家暴法的成立。不但,父母不能打傷子女。夫妻亦是一樣的,家庭生活也是平等的,太太也可擁有屬於自已的財產。時代在轉變,權利也就跟著轉變。理論上,邱小妹事件,父親打她是不對的!應受到家暴法或刑法的懲處。所以,她的父親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社會人權
國家侵害私人權益時,亦是應負賠償責任。如邱小妹事件是發生在私人醫院時,那麼醫院所發生侵害病患行為,當然醫院該自行來負責。然而,這是發生在公立醫院,類似健保上有關轉診制度所引起的缺失,這是屬於公權問題。
因為,我們現有健保制度,醫院亦是領公家薪水的公務機關。故凡是公務機關,能作為而不作為。換句話說,能醫而不醫,能即時強救而加以延誤,以致傷害患者的生命。這時候,醫院和醫生就應負完全責任。因為,這在健保範圍之內,亦是屬於國家行政系統之一,政府亦應負該負的責任。本案亦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至於,請求國家那個單位賠償?就要視實際的情形而定了!
三、靈學人權
接下來要談的是,現在也有很多父母,還沒有改變古代觀念。例如,有人自殺還攜兒帶眷。事實上,孩子亦是國家的,人的生命亦是屬於國家的。一個人完全無權決定自己的生命。因為,你是屬於國家的國民。所以,自殺也是犯罪的,政府應可懲罰!通常,他們已經死了,政府亦沒有辦法懲罰!
但從宗教立場,「自殺犯,宗教罰」。「靈」是不能自殺或殺人,「靈」是要去修行的!因為,佛教講「戒律」,不可殺生。基督教的「十戒」,第一戒亦是don’t kill,也是不能殺生的意思。所以,任何人都要尊重別人的生命,也同時要尊重自己的生命。因為,從靈學觀點來看,每個人的生命都有至高無上的價值。(本文 作者荷嚴/國內知名資深作家及國際靈學研究專家。)
轉載自94年2月4日 聯合新聞網公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