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Archives: 時事短評

正視生命價值的差異

同樣一條生命被車子撞死,賠多少錢呢?白曉燕被綁架撕票,賠多少錢呢?白冰冰申請賠償,還敗訴!同樣的生命價值,差異為什麼那麼大?!這個社會公平性、公義性,實在值得我們重視,並加以改善調整。

為什麼人被車子撞死,連一百萬元都賠不到?但是,飛機失事竟然可以賠上千萬元,這是很奇怪的事!從這些事實來看,更凸顯我們社會的公平、標準及公義性的問題,太偏差了!同樣一個人的生命價值,竟然差異那麼大!

另外,我國法律對於受害者的保護與補救,似乎亦不夠!而且,差的太遠!原本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希望鋤強扶弱、保護善良、保護受害者。現在,我們的法律好像在保護兇手、保護惡者、保護壞人,加深對受害者的傷害!有一個恨奇怪的現象,受害者好像認了!

如果,打官司還要自尋煩惱呢!例如,一個無辜的女孩子被強暴、被強姦,怎麼辦?只有兇手被抓去關坐牢而已!一個人被殺、被傷害,誰來負責賠償?

民事的官司,能打嗎?贏的東西,可能給律師的費用,都還不夠呢?所以說,好人、受害人,實在很難打官司!因為,法律給他的保護幾乎大少,甚至可以說是沒有,反而傷害呢!

因此,我們希望我國司法當局,能建立完善的社會福利政策,對於弱勢者、受害者,有真正的、適當的一些保護、保障及賠償措施,負起我們政府及社會應該負的完全責任!

陳恆明是騙子?抑或走火入魔?

中華民國靈魂光研究會理事長陳恆明先生的預言失靈了─在美國迦蘭市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零晨會在電視第十八頻道出現上帝的信息,失信了;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帝會降臨,亦證明是虛假的。

但是,我認為若從陳恆明先生的立場來看,不能說他是『謊言』!也不能說他是『騙子』!為什麼我要這樣說?如果是一個騙子,世界上沒有像這麼笨的騙子!如果是謊言,世界上有這麼容易就被拆穿的謊言?在此,我敢大膽的說:『陳恆明無意騙人,也不是存心說謊。』

我從事靈學研究十多年,我發覺他的問題是─出現在靈修過程中的出岔或說是走火入魔。因為,靈修過程到了某一階段或某一境界的時候,一定會接觸到靈的訊息。從靈學的立場來看,『靈』有很多種如高級靈與低級靈、善靈與惡靈、正靈與邪靈等各種不同奇奇怪怪的靈有無數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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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常心看佛牙舍利子

最近,佛牙舍利子引起社會眾多大眾的注目,也產生一些意見,例如有關佛牙舍利子真假的問題、佛牙舍利子的價值與功能的問題等等。這些眾論紛紜,不再贅言。在此,我只想提出一個另外的看法。

當然,佛牙舍利子有益於世道人心、心靈改革,也算是一種好因緣。我們一方面固然也可以隨喜讚嘆!不過從這個事件整個活動來看,我們發現有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此次,從佛牙事件整個活動來看,星雲大師似乎有些脫離佛教的中庸常規,好像他個人藉助這個事件,有點得意忘形、自得意滿。似乎過度運用政治人物與政治力量,難免有招搖之嫌。同時,讓人覺得好像很多政治人物,一方面是想利用宗教來增加自己的聲望與勢力;另一方面我們倒反而覺得這些政治人物也好像被宗教界利用。

宗教與政治的關係,就我們國家的現有法治而言。自古以來,傳統上我們是政教分立的,而不是政教合一的,這點很重要。這個事件的活動,讓我們懷疑我們的國家到底是政教合一呢?抑或是政教分立呢?政治過度介入宗教,就像宗教過度攀緣政治是一樣的,應該不是很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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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研究生下海寫論文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四由報紙得知東海大學社會研究所研究生─紀慧文小姐,為了一項『從娼女性之道德生涯研究』碩士論文的研究,親自下海,引爆媒體焦點論談。本來我認為這件事只是小事,不足為道!但是,許多讀者來信一定要聽我與眾不同的見解,特提筆表示個人淺見。

一、『突破禁忌』與『犧牲問題』

在此,我覺得這件事的探討應該從兩方面來談:一、突破禁忌;二、犧牲問題。所謂『突破禁忌』,我們社會有很多禁忌!過去我們學術上的研究,都是走上象牙塔的清高境界,不食人間煙火。當然,近代學術研究偏重社會化、政治化、實際化、實物化、生活化、功利化,已經遠異於過去學術界的研究情形。

然而,就東海大學社會研究所研究生─紀小姐,選擇論文而言,這就是一種社會化、實際化、實物化。因為,她是社會研究所的研究生,選的是社會問題的研究。我們認為選擇這個論文的主體方向,應該是正確的。

因為,社會必定有很多不為過去自認為學術界學者所了解的問題。同時,充滿了一些主觀繆論,假道德、偽倫理的一些繆見!像紀小姐的研究論文,是對特種行業一部分的研究而已。她又沒有當妓女,只是到KTV、酒店、理容院上班而已,還算風化行業比較高級的!

實際上,還有更下層的像應召女郎、妓女、舞女等,這些社會問題亦是不為社會界所了解,亦是人類很嚴重存在社會的古老問題。我們鼓勵紀小姐繼續去研究這些社會問題,博士論文能進一步去研究、去探討寫這方面的寫實問題!因為,這亦是社會問題應該有人研究。既然,她天生的興趣在此!反正,已經『下海』了!再下深一點,亦沒有關係!方向是正確的,值得鼓勵她,繼續進修研究!

因為,她天生有興趣,我們不能去潑她的冷水去妨礙她!我們不鼓勵大家都這樣做!但是,她有興趣!因此,我們鼓勵她,這亦是應該的!因為,她又沒有做什麼壞事!何況,她為了學術研究去犧牲一些學術界的清譽!從學術的研究立場,這也未嘗不是壞事!尤其,她願意打破中國五千多年的學術界自鳴清高的禁忌,實在難得!

為了研究需要而親自大膽的『下海』,對於一般常人來說,這是比較不容易做到的事,她需要勇氣和膽量!可能也要犧牲某些東西,就像她的男朋友跟她翻臉!其實,她的男朋友亦可以學術研究當牛郎!

二、應該選擇『適當』的研究方法

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其實,這種研究工作亦可以像新聞記者一樣依『採訪或訪談』方式也可以達成,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假如,要了解『小偷』,就要學『小偷』;要了解『扒手』,就要學『扒手』;要研究『舞女』的生活,就一定要自己下海當『舞女』;要研究『妓女』的生活,就一定要自己下海當『妓女』;要寫一篇『強盜』的文章,就要自己去當『強盜』;要了解『離婚』的情形,就一定要跟先生『離婚』,而且離婚越多次越權威!這樣合理嗎?難道乎要研究『AIDS』,就自己先感染『AIDS』!世界上豈有此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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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邱小妹的人道事件

一、家庭人權

父親應負打傷子女的法律責任。社會的事,有私權與公權之分。例如,邱小妹理論上是父親的女兒。「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這是古代所屬的君權觀念和私權觀念。父母亦可以決定兒女的「生死 」與「婚姻」。那時候的媒妁之言只是禮貌,父母之命才是真的有決定權,這是以前的想法。

然而,我們慢慢發展至今民權社會,政府可以部分介入家庭生活之私權,例如孩子的生命權、教育權和財產權等。在古代的觀念裡,父母打死子女,誰都不能講話。因為,子女是屬於父母的私產,政府不能管及干涉。現在,則完全不相同。

因為從現代民權立場來看,孩子有自由權、生命權等。所以,才有家暴法的成立。不但,父母不能打傷子女。夫妻亦是一樣的,家庭生活也是平等的,太太也可擁有屬於自已的財產。時代在轉變,權利也就跟著轉變。理論上,邱小妹事件,父親打她是不對的!應受到家暴法或刑法的懲處。所以,她的父親應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社會人權

國家侵害私人權益時,亦是應負賠償責任。如邱小妹事件是發生在私人醫院時,那麼醫院所發生侵害病患行為,當然醫院該自行來負責。然而,這是發生在公立醫院,類似健保上有關轉診制度所引起的缺失,這是屬於公權問題。

因為,我們現有健保制度,醫院亦是領公家薪水的公務機關。故凡是公務機關,能作為而不作為。換句話說,能醫而不醫,能即時強救而加以延誤,以致傷害患者的生命。這時候,醫院和醫生就應負完全責任。因為,這在健保範圍之內,亦是屬於國家行政系統之一,政府亦應負該負的責任。本案亦是可以請求國家賠償,至於,請求國家那個單位賠償?就要視實際的情形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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